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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公正二三事

  发布时间:2014-12-10 15:51:05


作为法律人,在追求公平正义的漫途中,必然仰仗的两个信念即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这二者的关系可谓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而只有实体公正了,才能彰显程序公正存在的价值。身为基层一线审判人员,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举的今天,是恪守程序公正而让法律之门紧闭还是常怀慈悲之心致力于化解干戈,还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下面通过有关程序公正的三个小事例来谈谈鄙人的一些看法。

事例一: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县住建局行政不作为违法,即不查处其后排建筑私自变更规划方案导致对其房屋通风采光均产生不利影响,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赔偿其损失十万元。按理说,被告在接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当在十日内提交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但至开庭审理被告也没能提交其查处的卷宗材料。究其原因,原来是该涉案的违章建筑业主涉嫌刑事犯罪,该处违章建筑的查处材料随卷移送到了检察机关。被告方既没有在当时备份,也没能在检察院复印到相关材料,致其一直未能提交相关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不提供证据或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则要依法承担败诉的风险。

事例二:某乙为和自己的女婿争一处宅基地诉乡政府及第三人宅基地行政登记违法,因年代久远,事发至今已经过14年之久,中间又经历政府机构改革,将原由乡政府土管所行使的土地登记职责转为县国土局及国土资源所统一行使,致使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举出任何证据。无奈,开庭当日只得附和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及答辩意见,但关于当年颁证的档案材料则无一提交。同上述案例,该案是以被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而判决撤销还是按照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判,抑或是另辟蹊径以达至案结事了,也实为一个难题。

事例三:某丙诉乡政府及第三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一案各方当事人均经传票传唤,案件即将开庭审理,在庭审前一日,承办人按照惯例打电话再一次通知当事人明日开庭,在得到确认后,法庭积极准备了第二日的庭审。结果,开庭时迟迟不见原告到庭,而被告及第三人早已等候多时,通过电话沟通,原告称有事不能前来,要求延期审理。是按照规定,在经合法传唤后原告拒不到庭的按照撤诉处理还是按原告要求延期审理,也是需要发挥审判智慧解决的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现代法治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是追求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英美法系国家更是将程序公正拔尖到无所企及的高度,并称“首先得有程序公正然后才能达至实体公正”、“无程序则无正义”、“正义应该看得见,否则形同虚设”、“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等等,不一而足。但相对于中国的人情社会而言,似乎不太适合过分强调程序公正,毕竟在传统观念中,法是法,但理还是理,要讲法,还得讲理。所以,发生在大洋彼岸的“辛普森杀妻案”总是一遍遍让国人惊叹的同时却难以认同,而司法实践中我国学者倡导已久的证据失权规则也难以真正确立,就连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也只是规定了逾期举证的应该说明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也算是留有余地的立法了。

所以,案例一中,法庭对被告予以了训诫,并依职权调查属实后认定被告行政不作为不能成立;案例二中确实无法查明被告颁证的原始档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印证被告行政行为合法,但法庭抓住原告和第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该案得以按原告自愿撤诉处理;案例三中被告及第三人经法庭解释和做工作同意延期审理,法庭决定择日再审。

法律之门应永远敞开,法律人应本着慈悲心怀真正致力于定纷止争,而不能机械理解、执行所谓的程序公正,否则万般无奈而求助于法律的当事人就真的如卡夫卡笔下穷苦的乡下人,终其一生徘徊在法的门外。

毕竟,程序公正我们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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