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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 关于督促违反限制消费令乘坐飞机被执行人主动到案接受处罚并履行义务的公告(第四期) 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针对部分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以下简称“限消令”)仍进行高消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中,已被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却违反限消令规定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消费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乘坐飞机、高铁等高等级交通工具,入住星级酒店、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等)的被执行人(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须主动到本院执行局报到,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接受法律处罚,并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主动到案并全面履行义务的,本院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依法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及相关惩戒; 三、逾期未主动到案、拒不接受处罚或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一)依法予以罚款、司法拘留; (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曝光,推送至相关联合惩戒单位,实施“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依托执行查控系统及公安机关协作机制,开展精准布控、搜查,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四)对具有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四、本院设立举报专线,接受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违反限消令行为及财产线索的举报,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符合悬赏执行的,将按规定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法律底线不可逾越,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望相关被执行人认清形势、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否则将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 报到地址:新县人民法院执行接待中心 举报电话:0376-6367619 特此公告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人员名单 刘东辉 411523********0017 秦星星 411522********4557 曾诚 411523********5713
· 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将新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案号:(2026)豫1523执90号,申请人:管斌,被执行人:陈利洲,案外人(收款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被执行人投保公司,发放金额:6816.4元,发放事由: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法退还扣划保单金额至其投保公司账户,承办人:汪鑫。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7620。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何XX与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8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匡波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525元、执行费650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何XX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依法悬赏征集被执行人匡波的财产线索(法院掌握的除外)。特此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匡波,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新县新集镇南畈路,公民身份号码41302919800118XXXX。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自2026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 悬赏条件:提供被执行人匡波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以实际执行到位财产金额的10%作为奖金。 郑重承诺:对举报人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人员,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严格保密。 举报联系电话:0376-6367615。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 新县人民法院 关于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案件的公示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收发、管理,完善执行案款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患廉政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后,现将新县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的案款公示如下: 1.案号:(2025)豫1523执853号,申请人:杨新春,被执行人:余自玲、朱博,案外人(收款人):陈琪,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被执行人余自玲近亲属,发放金额:9600元,发放事由:该案款为保留被执行人生活费,因其账户均已被司法冻结,故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承办人:汪鑫 2.案号:(2026)豫1523执154号,申请人:张治良,被执行人:董冰,案外人(收款人):张双,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系本案申请人近亲属,发放金额:30000元,发放事由: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领取,承办人:汪鑫 特别提示: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3个自然日后,如无当事人提出异议则该案款向案外人发放,监督电话:0376-6367620。 新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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