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三级法院在河南法院庭审直播网上直播44903条,为历年之最,其中洛阳两级法院最高,为4150条(见图1),这对于推进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具体体现在:
一是有利于阳光司法。庭审直播是继裁判文书上网之后,作为河南法院推行司法公开的又一把“利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所有庭审直播案件都可在法院直播网上查询,审判流程接受社会大众监督。同时,此举也是人民群众了解司法、参入司法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法院树立忠诚、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形象。庭审直播在未来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将成为常态化,会越走越远。
二是普法、教育作用显著。目前,很多老百姓在打官司前,通过庭审直播了解开庭程序,学习法律知识。庭审直播不仅起到向社会进行普法宣传,促进人们遵纪守法的作用。同时,还有助于人们在遭遇不法行为侵害时,懂得如何借助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提高法律维权意识及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风气侵袭,远离违法犯罪。
三是顺民意,利于化解纠纷。庭审直播有助于改变过去当事人对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看法,让老百姓真正认知到司法为民内涵,有助于密切联系群众,促使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利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开展,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然而,笔者通过调研分析,发现当前该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选取案件不够典型。目前,绝大部分法院选取的直播案件为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不难看出这类案件具有一个共性就是当事人双方矛盾分歧不大,审判人员可能考虑到此类案件庭审直播比较顺利,多数是为了完成庭审直播任务,而未充分考虑到此类案件是否缺乏典型性、新颖性、代表性,起不到很好地宣传教育作用。
二是庭前准备不充分。一般来说,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审判长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应作一定分工,审判长和其他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各做些什么,均应作明确具体的任务分工。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合议庭在开庭前并未对合议庭成员进行具体分工,开起庭来多是审判长一个人主持庭审,出示证据,询问相关问题,释明相关法律等等,未发挥好合议庭其他两位成员的作用。给人感觉就是,庭审中审判长一人唱“独角戏”,也发挥不了人民陪审的作用。另外,庭前准备不充分还表现在对当事人或证人告知不到位,有些庭审直播甚至是临时加的,当事人或证人得知案件直播而不愿意出庭,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
三是庭前未强调庭审纪律。有些案件开庭为了节省时间,书记员未按照程序宣读庭审纪律,结果开庭时,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时有走动或接电话现象,影响正常的开庭秩序。
四是庭审中法官释法不充分。现实中,很多当事人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当事人大多都是农民出身,学历较低,如果庭审中法官不对涉案的法律关系和法条加以阐释的话,当事人根本也听不懂,影响案情审理查明。
五是直播硬件设备检修不及时。笔者仔细查看一些法院的案件直播视频后,发现一些法院存在录音听不清,视频模糊等现象,这就严重影响庭审直播的质量。
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管理,建立案件选取统一标准。庭审直播应当重点选择民生类案件和社会关注度高、有法制教育意义和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减少一般案件直播数量,注重案件选取典型性、新颖性及代表性,促使全民普法、全民守法。
二是组织培训,提高庭审效率。组织审判人员和书记员进行司法礼仪培训,严格直播案件的各项纪律,规范庭审着装,提升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直播的能力,从而提高庭审中案情查明效率。
三是严肃法庭纪律,规范庭审秩序。书记员严肃宣读庭审纪律,宣读法庭纪律时,均应起立,显示法庭的庄严肃穆。对庭审过程中,一些不规范的情况,审判长和法警应当及时制止,杜绝庭审中影响正常开庭的意外事件,确保庭审直播的质量。
四是建立直播设备定期检修工作机制。法院应建立起庭审直播管理人员定期检修硬件设备的工作机制,对待发现的录音不清楚、视频不清晰直播案件,管理人员应及时检修录音及摄像系统,进一步完善更新软硬件系统,确保庭审直播顺畅进行,切实推进此项工作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