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晋某在中华园酒店附近的滚水桥上钓鱼时,中华园酒店员工韩某阻止其钓鱼,两人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晋某将韩某推至河内离开现场,导致韩某右小腿受伤。经鉴定,韩某“构成轻伤一级”。
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晋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某全部经济损失11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晋某因琐事与人发生矛盾后,不能理智处理问题,相互推搡,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晋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据此,新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晋某拘役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