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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火烧枯死木亦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7 15:37:56


    被告人甘某某发现新县某林场有一块被火烧过的松木,邀约马某某和余某某二人带着油锯一起砍伐“捡”柴烧,并将伐倒的松木裁剪成1米至2米长的规格;经鉴定,盗伐松木的立木蓄积为3.0310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某某未办理采伐林木许可证,也未经林木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松木3.0310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甘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量刑时可酌情考虑。故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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