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苏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依法对被告人苏某判处刑罚,并责令其补种树木,恢复植被。
2014年4月份,被告人苏某通过承包合同方式取得了新县浒湾乡苏畈村三个村民组基本农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有部分地块属于退耕还林地。由于当地农民缺乏栽培经验,退耕还林地上原本种植的杨树成活率低。为了提高土地利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同月底,苏某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将其承包的农田全部改造、复耕为西瓜地,改变了原有林地的用途。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1.5亩。
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法官认为:苏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被告人苏某犯罪目的是迫于生计,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从轻处罚。
勤劳致富本应提倡,但着手实施之前,应先确保路径合法、手续齐全,切莫盲目勤劳。否则,最终收获的或许不是金灿灿的果实,而是沉甸甸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