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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生态与生计,镌写司法刚与柔

——新县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被告人依法宽严相济

  发布时间:2015-05-07 15:25:52


    2012年以来,新县法院配合县委县政府“建设美丽乡村,发展生态农业,推进以田、水、路、林、村为主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求,依法审理涉及土地、林业等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2012年,我院共审理林业类犯罪案件4件6人;土地类犯罪案件3件3人。2013年,共审理林业类犯罪案件6件6人;土地类犯罪案件1件1人。2014年,共审理林业类犯罪案件20件29人;土地类犯罪案件1件4人。2015年1月至4月,共审理林业类犯罪案件2件2人;土地类犯罪案件1件1人。

     从审理中的情况来看,此类案件呈以下特点:一、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肆意而为,未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而导致行为违法。二、被告人通常认为“村里同意”就意味着行为合法。有些是在村委领导的介绍甚至劝说下承包,有些签协议的时候村委领导作为“在场见证人”。农民们将基层组织当做自己的依靠,认为只要是村里主动提出、同意或者积极协同的,就自然是合法的。但事实上,“村里同意”并不是行为合法的天然屏障,并不能成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三、犯罪性质、情节均属较轻,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许多农民被告人都是旨在勤劳致富、提高营林效益,实现资源价值和经济效益的“双赢”,变板栗树为杉树,变林地为瓜地,并未持破坏环境资源的主观恶意。

     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我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首先,对于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构成该类犯罪的被告人,依法其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严重破坏者,依法判处较长的刑罚;其次,对于一般情节,尤其是被告人迫于生计,勤劳致富不慎触法,主观恶性较小,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的,适用较重刑罚有可能从社会效果层面挫伤农民创业积极性的,多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再次,根据环境资源犯罪的贪利性特点,通常对被告人判处罚金等财产刑,且罚金刑的确定适当考虑生态环境恢复成本;最后,积极探索和推进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化,确保量刑标准统一

    此外,基于众多被告人都是因不知法不懂法而误入歧途,我院也重视开展受众分别为普通农民百姓、土地开放者、林业承包者等各领域的法制教育,针对不同行业的人群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避免此类案件的频发,还生态县一个健康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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