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新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经查,汪某租赁信阳亚兴购物广场新县九龙店二楼,经营电玩城,2014年6月1日为吸引顾客,汪某在超市门口放置一蹦床,供儿童免费玩耍,当天下午方某在其母亲带领下在蹦床上玩耍时,不慎摔伤。为治疗伤情,方某先后住院治疗13天,花费医疗费一万多元,经鉴定方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就相关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方某将汪某及超市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蹦床系汪某为吸引顾客而摆放,虽供儿童免费玩耍,未收取任何费用,但属于其促销手段,其根本目的仍然为盈利;事发时汪某未安排工作人员现场看护,未在其经营的场地设置任何安全提醒标示及相关注意事项标示,亦未证实其经营的蹦床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因此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汪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方某的相关损失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方某的母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在带领方某玩耍的过程中其应当充分了解场地的安全性并陪护在方某身边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其母亲在没有充分了解安全性的情况下让方某独自前往蹦床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而超市与汪某之间系租赁关系,并非蹦床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对相关场地亦无管理义务,因此方某要求超市赔偿其相关损失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考虑到该案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组织双方协商处理,因差距较大双方一直未达成协议,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鉴于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承办法官依法快审快结,判决后多次向汪某解释案件判决的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在判决生效后积极督促汪某履行赔偿义务,最终,汪某主动将标的款送到承办法官手中,并对方某的受伤深表歉意。方某母亲在领取标的款时,激动万分,感谢承办法官公平公正处理该案,维护了方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