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新县武装部将其所有的门面房承租给朱某经营宾馆,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5年,朱某经营期间,未经武装部同意,将该门面房转租给姜某,后姜某又将门面房转租给吴某经营, 2015年1月,武装部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武装部找朱某协商合同到期后的相关事宜时,朱某渺无音讯,无法找到其人,吴某以与朱某签订的合同未到期为由,拒不退房。
怎么办?武装部与朱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相对人是朱某,占用门面房不退的又是吴某,而该门面房经报上级同意,合同到期后,拟作军训用房,根据上级精神,今年8月1日军训房就要投入使用,正在武装部焦头烂额之际,武装部想到了新县法院涉军维权审判庭,何不请知法、懂法、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涉军维权审判庭帮助处理此事,电话打到涉军维权审判庭。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该院涉军维权审判庭义不容辞的责任,负责审理涉军维权案件的审判长王霞及时向主管院长余中汇报,并经该院一把手郑镇林院长同意,于2015年7月22日,派该院民二庭庭长扶元梅、主审涉军维权审判的民一庭庭长王霞前往纠纷现场,通过对合同审查、现场勘察、诉前调解的方式对吴某进行释法,使吴某感到自己对法律认识不足、领悟不透,对合同相对性及其转租前合同的审查不具体、不全面等,对自己占房不退的行为感到懊悔,主动提出尽快退出该房屋,双方最后握手言和,此次纠纷的化解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