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新县法院建议对审委会决定的案件发回重审时可发到其他同级法院审理

  发布时间:2015-10-12 15:32:42


     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这一制度向来不乏话题,不管在司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同样饱受诟病,然而不可否认它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工作,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上对审委会的定性为“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在总结审判经验,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见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一个审判组织,而且是最高审判组织。

    就目前法院体制来说,一般一个案件因为种种原因提交审委会后,审委会便就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有权直接作出最后的决定,因审判委员会现在一般并不对外公开,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其判决书仍由原审理该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署名。那么经过本院审委会会议决议的案件,可以说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的意见了。根据上述通知规定有“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审判委员会的专业化建设,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专业素质,增强司法能力,确保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成为人民法院素质最好、水平最高的法官。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外,还应当配备若干名不担任领导职务,政治素质好、审判经验丰富、法学理论水平较高、具有法律专业高等学历的资深法官委员。”可以说一个法院的审委会可以代表一个院最高审判水平也不足为过。那么经过本院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就代表了该院集体意志的结晶。如果一个案件经过审委会讨论,当事人不服上诉至中院,仍被中院发回到原审法院审理,就代表了经过该院最高审判组织集体讨论作出的判决是有问题的,此时原审法院是应当回避的,不然无法从程序上保证案件公正的审理,也无法保障案件不受本院原审干预,仍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就显然不合理了。

    有人指出,重新组织合议庭,并不一定要上审委会,重新组织合议庭当然无争议,但是原审既然上审委会一般自是重大、疑难、复杂或其他原因,我国现行民诉法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可见若经中院发回重审,自然更是说明该案存在着重大问题,重审时要再次上审委会自不待言。又有人提出,上过审委会的委员可以回避,让未参加过原审讨论的委员参加讨论,即可规避这一程序缺陷。这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且不说原审参加讨论的委员是否悉数到会,单单根据上述通知“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应当按照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意见作出。”可知肯定存在有一次审委会讨论是不符合法定程序规定的,这是难以解决的悖论。综上,原审已经通过本院审委会讨论的这类案件,若中院发回重审时再发回原法院审理是不合适的。

    为了实现程序正义,避免上述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对于上诉案件中凡经过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决议过的,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时不适宜再发回原审法院审理。考虑到发回案件的有限性、特殊性等特点,新县法院建议上级法院可在将相关案件发回时可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并由该指定基层法院审委会予以讨论决议,同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被指定法院可以派相关人员在原审法院审理,这样既解决了上述程序不当所带来的弊端,也方便了群众的诉讼。

  

责任编辑: 胡冬明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