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近年来,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成井喷式增长,法官审判压力陡然增加,如何确保案件在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得以快速审结,并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成为办案法官急需研究的课题。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很多法官审判民商事案件靠直觉、经验,缺乏系统专业地分析,法院内部很多都是采取师傅带徒弟的模式,对裁判方法技术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办案思路不清晰,庭审头绪杂乱,重点不突出,做了很多无用功。裁判方法更多的只是停留在经验层面,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裁判方法理论体系。笔者结合多年民商事审判经验,试图提出“两筛四步法”的裁判方法,旨在去繁就简,提高法官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的审判效率。
第一步 “两筛定位”
所谓“两筛定位”,即指首先综合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对案件进行筛选,让法官能够理清思路,做到有的放失,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步骤,节约司法时间,进而提高审判效率。下面,笔者将详细阐述请求权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筛”方法和具体步骤。
一、请求权分析法过滤
台湾著名学者王泽鉴认为:“请求权基础是法律思考之出发点,必须明确。 ” 法官审判,首先要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当事人的请求出发,才能理清审查的方向和工作步骤,减少不必要的徒劳。
我们认为,请求权分析法的逻辑分析顺序为:一、明确当事人请求权的性质,从法律体系上俯视请求权规范基础,判断是否属于请求权的分析法的适用范围;二、根据请求权的性质检索请求权规范基础,即查找请求权是否成立的法律规范;三、依据三段论的法律逻辑推理,裁决当事人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四、判断请求权是否存在变更或消灭的情形。
第一,判断请求权的性质
1、首先分析请求权的性质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
2、如果是给付之诉,采用请求权分析法,如果是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宜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这是因为: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实质就是判断当事人之间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发生、成立、变更或消灭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可以全面地审查法律关系的运行过程,更有利于准确判断,而且从思维经济的角度考虑,可以省略不必要的逻辑步骤。
3、判断请求权关系的主体和内容。
王泽鉴教授说过“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法律主张。” 这就要求我们,首先,应明确请求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上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其次,应确定请求权规范基础,即请求权依据的法律规范,俗称“找法”。
第二,请求权的检索
寻找原告请求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原告提出请求,但并未提出请求权背后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基于当前基层法治的现状,法官有必要对当事人请求权性质进行阐明和判断。其具体步骤为:
1、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官首先对原告进行释明,要求其提出请求权的基础、依据的法律规范。
2、如果原告基于种种原因,无法提出明确的请求权基础,则应由法官进行检索,列举原告的请求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3、确定各种请求权的类型,即确定原告的请求为何种请求权。具体有以下六种:契约上给付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补偿及求偿请求权;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不作为请求权。
4、遵从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请求权检索的一般顺序为:(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了请求权的完整体系,因而确定不同基础的请求权间的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而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思维经济性。
第三,依据三段论的法律逻辑推理
依据三段论的法律逻辑,根据请求权的法律基础,确定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并检验所分析的案件中,原告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是否满足该构成要素。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主张支付货款,该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应为合同法。根据该法律规定,满足上述要件为:(1)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2)买受人未支付货款;(3)该货款已到期。根据上述要件,再检索案例中原告主张的事实是否满足上述要件,如满足,则原告的请求权成立;不满足,则直接驳回原告请求。
第四,判断请求权是否存在变更或消灭的情形
该步骤主要是根据被告的抗辩理由所作出,如果存在请求权变更或消灭的情形,如上述合同案例中提到的合同存在无效、超过诉讼时效、已经履行等等,则可以阻碍原告请求权的实现;如上述情形不存在或不成立,法官则应判决支持原告请求。
例如,民间借贷案件中,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基于诚信和诉讼时效考虑,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虽然欠条上注明了借款利息,原告碍于情面,诉讼中并没有主张借款利息,同时,为了督促被告还款,原告又主张了延期利息(延迟滞纳金)。那么,针对这个案件,法官首先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原告既然没有主张借款利息,那么,对于利息的约定有无、利息标准的计算和审查就不应成为审理的重点。法官可以遵循请求权分析方法步骤,首先判断请求权的性质为给付之诉,审查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主体是否为条子上所列,名称是否准确无误,主体是否明确单一),基于契约请求权,依据三段论的逻辑,判断借贷合法性与违约事实的成立与否,最后审查请求权是否存在阻却的理由(即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此外,要仔细审查,不能遗漏或超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比如,原告虽未主张借款利息,但为了执行考虑,主张延期利息,那么法官就应当对这项诉讼请求作出裁判,延期利息标准的计算主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约定。可见,请求权是基础,是源头,法官审判首先应抓住源头,才能做到有的放失。
二、法律关系分析法过滤
法律关系分析法,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分析法。法律适用过程也必须是一种“反向还原”的过程,此过程可通过“具体概念”或“类型”"作为中介而得以实现 。该分析法是法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和分析框架,其不仅适用于案件的分析,而且适用于民法体系的构建,掌握了民法的法律关系,就能深入理解整个民事权利的逻辑体系。该分析法的具体运用如下:
第一,考查案件事实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明确争议焦点及其相关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如好意施惠关系,由当事人的私人友谊调整,不构成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排除在法律关系的考察之外。
3、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具体来说,确定主体要确定以下几点: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的性质、效力,对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也就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又包括自然事实和法律行为,我们要找出个案中的法律事实属于哪一类。(3)考虑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后果。该步骤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即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其中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考察法律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案件分析产生影响。时间对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失权的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认、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对法律的考察适用
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的运用过程。在案件的分析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这是因为法官必须首先接触和认识案件事实,对事实有了基本的了解后,才能有目的的寻找法律规范。另外,法律规范的内涵并非一目了然,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法律规范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而且法律认定的事实也只是相对的真实,而非绝对的客观真实,这一切都决定了法律的适用绝非是一个机械的过程,而是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的过程。
具体来说,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并要区分法律规范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因为它涉及当事人的约定能否排除法律优先适用的问题。其次,正是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上,有必要进行司法解释,而且,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时也不能截然分开,严格地说,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实质上,就是通过动态权利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所以法官在裁判时也一定要学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对死伤者精神抚慰金如何判定,法官首先应当基于案件本身,运用法律关系分析法,判断其应适用的法律关系。如果是刑事领域,通过法律规范检索,侵权人已通过刑事制裁,在精神上也得到了惩处,在此情形下,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现有法律规定,精神抚慰金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果是通过单独的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抚慰金,基于民事法律关系,给与受害者或其家属精神抚慰,能够体现受损补偿的原则属性和公平理念,精神抚慰金往往是能够得到支持的。因此,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裁判结果往往大相径庭,裁判法官应当采用法律关系分析法来确定案件性质,进而确定案件走向,减少工作负累,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步 事实查证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事实是根基,没有客观真实,就等同于子虚乌有。思路决定出路,通过请求权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筛”步骤,能够使法官及时掌握案件焦点,剔除无关事实和证据,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步骤。在此基础上,法官就能有的放矢,从而使得审判进程大大加快。
理论界和实务界通常认为司法裁判的过程是“先查清事实、后适用法律。”笔者认为两者是统一的,法律与事实是不可分离的。从法理的视角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进行分析,案件事实具体应当划分为案件的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事实 ,与之相对应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实际分为证据事实认定阶段和法律事实认定阶段,此两阶段分别受程序法、证据法和实体法所规范。在这环节上,法官要坚持真理,通过细节审查尽可能地还原客观真实。通过庭举证、质证和灵活发问,坚持公正底线,严格把关,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
例如,买卖合同案件中,甲方以乙方打的欠条为由,起诉乙方支付货款。法官通过请求权分析,明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追索货款,通过法律关系分析,明确案件性质为买卖合同关系。从欠条形式上看,乙方可能存在欠款事由。如果仅仅以欠条形式来判定乙方违约,就有点先入为主了。通过查证事实,如果发现乙方未支付货款的理由是甲方没有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物有瑕疵,那么案件的审理重点和结果又会大相径庭了。所以说,任何案件都要基于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没有相应事实,就不能随意作出裁判。
第三步 证据论证
有了“两筛”和事实查证,接下来就要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有无证据支撑进行分析论证。首先围绕证据规则的本身,即证据本身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形式上对证据本身进行分析认证。其次,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特别规定,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再次,如前述条件都满足,再结合相关事实,若有证据支撑就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若没有相应证据支撑,则驳回当事人该项诉讼请求和主张。
诉讼中的案件事实是法官在诉讼过程中依靠各种关联证据重新建构起来的似真的事实,因此对民事证据的认定便成为这个重建过程的基础,逻辑、经验与良心在证据认定过程中均有其独特的作用 。
正如上例,甲方以乙方未支付货款为由起诉,乙方却以甲方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物有瑕疵为由抗辩。通过请求权和法律关系分析,以及事实查明,仍不能断定双方违约情况,接下来可以通过证据审查作以判断。如果甲方能够证明欠条的真实合法性,而乙方虽陈述了相关抗辩事由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撑,那么就可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举证规则来判定乙方败诉。
第四步 综合裁判
通过“两筛四步”,能够使得法官很快理清头绪,减少不必要的程序步骤。而法官的作用不仅仅体现在程序的掌控上,还在于其综合技能和超高的智慧技巧,将诉讼请求、法律规范、客观事实、相关证据串联起来,全案综合考虑,最终作出司法裁判。同时,“两筛四步”这几个步骤并不是孤立开来的,而是一个密切联系的整体,环环相扣,相互印证。通过“两筛四步法”,不仅能够抓住裁判要点,缩减审理时间,提高裁判效力,而且能够减少错案,提高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具体案例而言,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小王。王某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张某借款十万元,未及偿还王某因车祸去世。张某找李某及小王协商讨债未果,欲诉至法院。如果张某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为由起诉,那么法官首先可综合运用请求权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这“两筛”步骤,很快可以确定张某的请求是要求李某和小王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法律关系为继承法律关系,那么通过“两筛”步骤,法官可以确定之后的审理重点为债权的合法性审查,然后李某与小王是否继承了王某的遗产,继承遗产的份额是多少,举证责任在谁,事实查明和证据审查就可以有的放矢,很快可以进行。如果张某只是以李某为被告,以民间借贷为由,那么法官通过“两筛”步骤,就可以确定被告的诉讼主体为夫妻另一方,涉及的法律关系就是借贷法律关系,法官考查的重点就在于王某的生前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通过婚姻法相关规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对案件作为裁判。可见,一套科学的裁判方法,对于案件审判到底有多重要。
结语
法律语言是通俗易懂的,裁判方法同样也应当如此。当前司法改革的方向是推动主审法官、主审检察官负责制,其最终落脚点在于法官的专业化,而专业化的重要体现则在于科学裁判方法技术的形成和熟练掌握。笔者力图通过本文,倡导“两筛四步”的裁判方法,旨在公正与效率博弈下,不断提高广大民商事法官的审判效率。
注释:
①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②王泽鉴著:《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页。
③朱虎:《 萨维尼的法学方法论述评》,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第69页。
④耿宝建:《司法裁判中事实认定过程的法理分析》,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1版,第34页。
⑤刘静:《试论民事证据证据认定中的法学方法》,载《法治与社会》2006年版第21期,第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