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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维权行政审判亦有作为

  发布时间:2015-11-24 09:52:51


    新县是远近闻名的红色首府、将军故里,作为河南唯一的将军县,在革命战争年代曾有无数革命先烈为了胜利、和平献出了宝贵生命。新时期,作为当地人民法院,保护军人及军属的合法权益当义不容辞。

    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常人多认为是民事审判范畴,这是对涉军维权审判的片面认识,涉军维权行政审判亦有作为。行政审判有其自身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审理对象为审查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上,这就要求我们在行政审判中对符合条件的军人、军属起诉案件首先做到有案必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更加注重保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日前,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商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刘某某行政许可纠纷案中,庭审发现,原告陈某某为退伍军人后立即将该案作为涉军维权类案件对待。经查,陈某某起诉称第三人刘某某在紧邻其房屋的一块地皮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导致其所住房屋墙体严重开裂,向开发商反映后得知该处房产开发是经县住建局依法许可后方行动工的,各种证照齐全,经协商未果后无奈将县住建局和开发商一起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过程中,特别注重从解决原告的实际问题出发,在考虑到该处房地产项目已基本建成的事实后,反复做被告及第三人的思想工作,经多次协调,终于在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由第三人因进行房产开发致原告房屋受损对原告陈某某进行经济补偿,同时原告主动申请撤诉,致此,该案妥善了结。

    这样在本难以解决侵权民事纠纷的行政诉讼审判程序中,能动司法,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又合理维护了退伍军人原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原告反复起诉的诉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这得益于该院对涉军维权工作的高度重视、践行涉军维权“信阳模式”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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