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原告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韩某返还财产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韩建返还原告人民币155993.52元。
经查,2004年1月至2011年6月,被告韩某利用其担任商业银行八里畈支行副行长之便,采取收贷不入帐的方法,将贷户归还的本息155993.52元,侵占后归个人使用,经刑事审判判处刑罚,同时被告行为侵犯原告财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被告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收回的,本应属被告单位所有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采取收贷不入帐的方法,归个人使用,侵犯原告财产权,依法应予返还。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坚守本职,生活会美满;背离原则,后果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