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扬就其拥有合法建房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与被告刘某全、余某志等五人于2013年1月26日签订了转让合同。合同约定 “ 1、胡某扬将其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刘某全等五人,转让价格为50万元,给付方式为:签订合同时五被告给付原告20万元,余下款项2014年2月底前付清;2、同时由胡某扬负责解决相关土地的纠纷。”合同签订后,原告胡某扬按照合同约定解决了相关土地纠纷,并办理了相关建房手续,但被告刘某全等五人只给付了20万元后,余款30万元未按照约定及时给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五被告于2014年7月5日向原告出示30万元的欠条一张,约定利息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月息4500元计算,2014年12月31日本息付清。2014年12月31日,五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和2015年5月23日分两次共偿还了本金15万元。余下15万元及8万元利息五被告以与原告另有约定为由拒不偿还。2015年11月19日,原告胡某扬因身患肝癌晚期,治病急需用钱,便委托其家属将五被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其偿还欠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原告胡某扬身患重病并急需医疗费的特殊情况引起院党组高度重视,院党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现快审快结。经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五被告称其与原告本人对债务情况另有约定,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案件交至审判庭短短7天时间内,办案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细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当事人双方以拯救原告生命为最高宗旨,放下争议和矛盾,于2015年12月2日达成一致意见:五被告当庭给付欠款15万元,原告方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追求司法程序的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一直是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所追求的目标。我们应该从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出发,在现有的司法资源和司法环境中,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通过积极探索和高效率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现实需求,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胡某扬属于危重病人,治疗疾病所需花费巨大,其与家人期待通过法律途径能够快速解决其久拖不决的合同债权问题,缓解其生命之危。处理类似案件时,追求司法效率已成为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时间与生命正在赛跑,迟到的正义谈不上正义。案件处理时应在通过正当程序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从情感和法理上说服双方放下矛盾和争议,以拯救生命高于一切的态度处理问题,使案件冲突及时得到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