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男,1992年7月29日出生,2014年12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9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到一朋友王某(化名)家中闲玩,并在王某家吃午饭,饭后陈某趁王某不备进入王某的起亚牌轿车内,并将副驾驶遮阳板上夹着的一个有“太平洋保险”字样的蓝白色信封内装的1000元现金盗走。之后陈某外逃,该1000元现金被陈某用于个人零花。
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和庭审中均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对被告人陈某量刑时应综合考虑本案具体情节,以盗窃罪对陈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河南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 本案中陈某虽然仅盗窃1000元钱,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被告人陈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故“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故陈某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陈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本应吸取教训,以劳动获得收入,但其不思悔过,再次触犯刑律,导致受到严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