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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积极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民办实事

  发布时间:2009-08-18 17:28:16


    当前,以“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依靠群众,教育群众,方便群众诉讼”为特点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在新县法院法官办案中普遍得以应用。近日,新县法院沙窝法庭下大力气化解一起法律关系复杂的难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新县沙窝镇居委会居民汪甲于2009年5月以30余万元购得一块地皮,该地皮系被告汪乙与另外4人合伙购得的原沙窝某单位旧办公地址后拆分而来,购买后土地使用证上登记名称为汪乙等五合伙人个人,原告汪甲从被告汪乙手上购得该地皮后并未变更使用权人名称,其左邻汪丙亦为同样情况,从另外一合伙人江丁手上购得地皮后也未变更使用权人名称。后原告汪甲在按汪乙指定线界建房过程中,汪丙认为侵占了其部分面积,而要求汪甲停工,而此时,汪甲的房屋地基已打好并盖起一层,投资巨大,拆除将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而继续施工又不可能,汪甲无奈,在协商不好停工一个多月后,只好以汪乙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划清界限,赔偿损失,责令第三人停止侵权。

    沙窝法庭接案后,经审查认为该案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如按法定程序办理,即应要求首先由原合伙购买地皮人汪乙与汪丁进行一场行政诉讼,对争议地皮确权,撤销错误土地使用证后,方可确定两块地皮的买卖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违反合同之处,这势必又涉及到两场合同纠纷案件,最后才能由汪甲与汪丙在变更土地使用权证后就是否侵权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争议实质问题才能最终得到解决。而如此一来,势必耗时冗长且程序复杂,给各方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且原告汪甲几十万元购得的地皮将长期不能建房,将给其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基于这些方面考虑,沙窝法庭即想到是否能运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来解决这起疑难复杂的纠纷?于是干警们即分头行动,分别找到汪乙及另外几名合伙人,同时又去找到第三人汪丙,对几方各自宣讲法律政策,从实际出发,分析案情,陈述利弊,并积极贯彻马氏方式中的“依靠群众”这一优势,找到该汪氏宗族的较有威信的长者,请求其与法庭一起共同出面做工作协调。开庭之日,考虑到当事人人数众多,现进又处于农忙季节,且当事人均离法庭较远,不方便到法庭参加诉讼,于是法庭即把庭审现场放在了当事人的工地,在工地上,在众多乡邻的注视下,法庭依法开庭审理。经过艰难的反复协调调解,终使几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原合伙购地皮人与汪甲共同对汪丙补偿22000元,汪丙放弃争议地皮,各方不再纠缠。调解协议现场得到履行,原告房屋得以重新顺利开工,而被告和第三人也尽释前嫌,握手言和。从而使该起复杂的疑难案件得以顺利解决,避免了由一场纠纷演变出几起旷日持久的诉讼案件的发生,不仅最大限度的方便了当事人,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又节约了诉讼资源。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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