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新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法院当日完成立案、审查及审结相关程序,充分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时高效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经查,宋某甲与宋某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2月3日经新县八里畈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宋某乙赔偿宋某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双方互不追究。宋某甲为防止宋某乙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约定的分批付款义务,宋某乙为防止宋某甲日后反悔,经慎重考虑,双方选择了司法确认程序,共同申请法院依法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受理后,当场登记立案,并指派一名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经审判员与申请人及人民调解员询问,确认该调解协议系申请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协议,且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当即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该人民调解协议有效,赋予该人民调解协议以法律强制效力。
新县法院首次尝试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健全了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方便了当事人,乃司法为民举措的真实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