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新县法院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应诉

  发布时间:2017-01-10 10:48:33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多年来,新县法院行政审判在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绩效考核中名列前茅,特别是在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应诉等方面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法院充分肯定。

    一是积极落实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为贯彻落实新法的要求,避免以往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现象的发生,该院行政审判庭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逐案随传票向被诉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并向被送达人详细解释新法的要求,主动沟通,争取被诉行政机关的理解和支持。在审理案件中除极少数外,绝大多数均由被诉行政机关副职及以上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率54%以上,超过半数的行政案件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确实不能出庭的除要求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外,还要求其对负责人不能出庭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当场向原告方予以宣读并说明。

    二是积极引导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参与庭审。为避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流于形式,该院在审理的异地管辖行政案件中,通过审判长对庭审活动的组织安排,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均能够在主审法官的引导下真正参与庭审,积极发表意见,并对原告的质询有针对性的应答,很好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的司法期待和诉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效参与庭审不仅体现在短短数小时的庭审时间内,还体现在庭后回答当事人的疑问和案件的协调上。正是有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真正参与庭审才保障了案件的顺利办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三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应诉。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的任务是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外,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删去了“维护”一词,回归到诉讼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的本质要求上来;另外,专门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裁判文书规定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包括对行政机关本身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相应执行措施。为此,该院要求被诉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务必按规定提交行政机关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依法规范应诉。这是对原告诉讼地位予以尊重的应有之义,同时也为顺利执行生效裁判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G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