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徐某因持刀对女生梁某进行抢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9年4月30日17时许,徐某来到新县城关英雄山,见放学回家的初中学生梁某独自一人路过,便跟踪一段路程后上前将其腰抱住,要求一起下到河边,梁某抓住旁边的栏杆不同意。徐某便用胳膊夹着梁某的脖子坐在石凳上,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又遭到梁某拒绝。于是徐某向梁某索要六十元钱作为去北京的路费,并露出携带的刀子威胁其不要乱动,梁某拿出仅有的一元钱,徐某嫌钱太少没有要。此时,一名小学学生路过,看到梁某做出救命的口型后,下山向在附近照相的赵某、闵某请求帮助,赵、闵二人上山将梁某救出,并将徐某抓获。
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