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除特出情况外,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然而,由于极少数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我不出庭,法院就把我没办法,故意不到庭。近日,新县法院缺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法院认为,经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徐某与余某离婚。
原来,徐某与余某婚后由于性格各异,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05年初,余某与徐某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后,余某在不告知徐某的情况下外出打工,与徐某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既没有任何联系,也不尽夫妻义务。徐某以与余某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要求与余某离婚。法院以邮寄的方式向余某送达了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法律文书后,余某仅向法院寄来一份答辩状,答辩状中余某历数徐某的各种“罪行”,最后,余某称其不同意与徐某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余某在答辩状中历数徐某的各种“罪行”可看出,徐某与余某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且法院依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被告余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对其婚姻持放任态度,随判决准予徐某与余某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