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新县人民法院对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公开宣判,以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经查,自诉人吴某与被告人李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诉讼,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李某一次性偿清原告吴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息随本清);自诉人黄某与被告人李某、王某因民间借贷引起诉讼,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李某、王某一次性偿清原告黄某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6000元;自诉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因民间借贷引起诉讼,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人李某一次性偿清原告张某借款60000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仍未履行,吴某、黄某、张某申请新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李某常年外出,逃避执行,后经该院多次查找,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2017年1月19日被该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后吴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被该院予以批捕。
经查:被告人李某系新县某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为2246.88元;有位于新县城关京九路商品房一套,其具有执行能力。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此案判决,有效地打击了老赖的“拒执”犯罪行为,进一步维护了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