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借记卡纠纷案。张某生前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存折,张某过世后,亲属翻箱倒柜找不到存折,找银行要求支取遭拒,找公证处公证因没有存折无法办理,其亲属走投无路一纸诉状气将银行诉至法院。
经查,2007年6月9日,张某在河南新县某银行开立了一张存折账户,用于政府补贴款发放及存款。2015年张某因病去世,经张某妻子回忆,该存折账户内尚有部分存款没有支取。家人翻箱倒柜查找未果,多次询问原来是其亲属在焚烧遗物时不慎将该存折焚烧。张某亲属找到相关银行,要求支取存折内的存款余额,但银行告知其应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证明书或者凭借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支付手续,否则,无法支取。张某亲属遂跑到公证处,但公证处告知其必须提供存折原件方能办理,张某亲属又吃了一个闭门羹。多次周旋未果,张某亲属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
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被告银行开设存折账户,张某与银行之间依法成立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存款安全和支付存款的义务。该存折账户内现有余额2456.79元,几原告系死者张某合法继承人,理应有权支取该存折账户内的存款余额,遂依据相关法律判决银行限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