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是河南光山人,今年7月29日来新县法院诉讼,要求被告中交第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项目部支付石子款80万元,并申请对被告的机械设备予以查封。
新县法院民二庭的法官在接到案件后,及时审查并于当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在送达被告裁定书予以查封机械设备等财产时,被告提出该部分财产已拆卸,不易照管,同时其公司的另一个工地急着使用。
承办法官此时发现双方有调解的可能,便分别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并促成双方就查封机械设备一项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被告先支付原告50万元,余款30万元再通过下一步开庭审理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