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新县法院在执行专项活动中,将被执行人吴某某带回到法院,对其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制作执行笔录,吴某某拒不签收执行通知书,并忽然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送达回证等材料一并撕毁。
被执行人吴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吴某某因扩建自家院子时,李某某认为吴某某占用双方公共出路为由阻止吴某某施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进而发生厮打,冲突中李某某倒地致使腰部受伤,经新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后经新县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吴某某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5418.17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在这件事情中没有错误,不愿意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给被执行人做工作,告知其对方有受伤的事实,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如不履行判决书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并告知其在财产汇报令、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被执行人拒不签收,执行人员依法拍照留证,吴某某忽然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及桌上的材料一并撕毁。鉴于吴某某的行为阻碍了执行干警的正常执法活动,新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吴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五千元。
事后,吴某某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保证想办法积极履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