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一大早,执行局收到了一个从外地寄来的锦旗,红色的锦旗上写着:“执法为民、一身正气、公正廉洁、为民解忧”。同时也接到了申请人何某某打来的电话,表达了对执行干警的谢意。
2015年9月,冯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持C1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冯某某的亲属南某某),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白雀园镇新光村新光桥北100米路段时,遇被告熊某某骑两轮车沿该路由东向西横穿过公路,两车碰撞后摔倒,致南某某、冯某某、熊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日23时许,乘坐摩托车的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3月经光山县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何某某(系南某某之妻)42.84万元,被告熊某某赔偿原告6.7万元。后因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原告向光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熊某某系新县人,光山县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新县法院异地执行。
2017年5月该案移交至新县法院后,执行人员多次下乡去被执行人熊某某家里寻找其人,但均不在家,向其邻居打听,才知道她和丈夫常年在武汉打工,有时甚至连过年都不回来。在查询其财产和房产无进展后,执行干警多方打听,最终与熊某某取得了联系,并通知其回来当面解决问题。2017年6月19日,熊某某来到法院,执行干警便通知双方做调解工作,在执行干警地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5.5万元了结此案。
事后,何某某表示非常感谢,原本对这笔赔偿款并不报希望,没想到执行干警竟然快速给执行到位了。于是,才有了开头这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