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0月新县法院实行执行异地管辖以来,共受理此类案件17件,执结11件,执结率64.7%。虽然案件所占比重不大,但执结率高,切实提高了执行质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执行案件异地管辖是指上级法院通过概括授权或个案指定等方式将执行案件交由原管辖法院之外的法院管辖。异地管辖案件为什么效果好?
一、开辟异地管辖案件“绿色通道”
一是立案“绿色通道”,即所有异地管辖案件快审快执,当天审查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天立案,立案后当天转交执行局,当天对案件查询,有财产的及时查控。二是办案“绿色通道”。该院设立专门的异地执行案件办公场所,为兄弟法院异地执行提供有利的办案条件。
从立案到顺利执结,仅用短短十五天时间。1998年3月18日,被执行人光山县某镇政府所办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向申请人马某借款120000元,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款,马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将光山县某镇政府诉至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得到履行。2017年1月11日,根据信阳中院异地管辖实施方案,马某向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1月12日,新县法院向光山县某镇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限期履行。1月23日,被执行人委托有关人员来法院协调处理该案。1月27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人马某借款本金、利息、延迟滞纳金等共计30万元。
二、异地执行案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当地的人情干扰
应当异地管辖的案件包括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当地村委会、当地重点企业、以及特殊人群,有可能产生地方保护的案件。
从管辖的案件范围不难看出,当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是重点企业等,与当地执行法院、执行机构、执行人员都不可避免会有或多或少的不可分割的利益关系。反映到执行案件上来,也就不可避免的会产出各种各样的人情干扰,比如熟人打招呼,比如当地政府干预过问执行案件等等,这也是为何很多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的原因。但是通过异地管辖,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干扰,快速解决这些“骨头案”。
例如杨某某申请执行光山县某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中,杨某于1975年被聘为该乡政府某林场厂长,任职30余年,2006年因乡政府将该林场租赁给其他个人经营,杨某某等原班管理人员从林场撤出,等待数年,乡政府未给他安排调换新的工作,也未给他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他因到退休年龄也无法再补办社保手续。杨某起诉到法院,光山法院判决该乡政府赔偿杨某生活费及养老金共计13.84万余元。该案在转到新县法院后,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到该政府在当地银行账户的存款,直接冻结、扣划至新县法院执行专户。
三、异地管辖案件最大限度发挥执行威慑力
因为管辖案件均为当地名人、名企或党政机关,或迫于失信名单的威力,或通过查控系统的及时处理、或顾忌会产生不好的影响,很少遇到阻力,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执行威慑力。例如在执行三起某乡政府欠款案中,去光山县某乡政府当地银行扣划时,当地银行想告知该政府,新县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执法记录仪录下执行情况,并告知如果告知当地政府将会对银行采取罚款措施,最终顺利扣划该笔存款,为三位不同的申请人追回22万元余元的欠款。
从“纸上权利”到“真金白银”,执行案件异地管辖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