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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执行中和解一起“案中案”

  发布时间:2009-08-21 08:48:40


    8月20日,新县法院在执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多次组织双方和解,一并化解了被执行人王某与申请人李某之间的商品买卖欠款纠纷,受到双方的称赞。

    村民李某和王某是邻居,平素关系较密切。在一次帮工中李某乘坐三轮车受伤,经法院判决王某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900元。新县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执行干警多次督促,王某均置之不理。执行中查明,王某家庭经济状况不错,开有一家零售店,其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执行干警在准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王某说,此前李某在其零售店购买年货欠款千余元,但只有自己记账,对方没有出具欠条,自己没法打官司,要求从赔偿款中抵付。

    了解这一情况后,执行干警没有简单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是不厌其烦、三番五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加强执行和解,最终李某同意扣减货款,王某当庭兑付余下800余元欠款,二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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