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坐奥迪车,名下有房产,有固定收入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新县一名失信人刘某奥迪车被予以拍卖,人被依法拘留,第二天便还清全部债务。
2016年6月16日,刘某向高某借款15万元,并给原告填写了书面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6日至2016年7月16日,同时高某提供其所有的奥迪车作为借款抵押,如到期不能偿还本息,同意将此车对外转让,所售款项优先偿还所欠借款本息,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高某在提供借款时扣除一个月的利息4500元,后来刘某按月利率3分的标准支付了4个月的借款利息,即已支付利息1.8万元。后刘某未能偿还余下借款及利息。
判决书生效后,刘某依旧没有依判决书履行义务,高某最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刘某却以没有履行能力为由拒绝履行。经调查核实:刘某有固定经营收入,名下还有一辆奥迪轿车。
12月20日,执行人员依法传唤刘某到庭履行义务。到庭后,刘某仍以自己没有能力履行为由“负隅顽抗”,拒不理会执行人员的释法说理。经执行人员多次询问其个人财产状况,刘某仍拒不如实回答,企图“蒙混过关”。据此,执行人员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15日,同时决定依法对其奥迪车予以拍卖,被拘留后,刘某立马慌了,第二天便委托亲属主动到法院还清15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