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间同心协力、互帮互助被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涉及法律认定的诉讼主体方面,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都是独立而不可替代的个体,任何人在没有得到明确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任何名义私自充当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等诉讼参与人。
日前,本院在审查原告李某诉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件中,该案承办法官余中副院长,细心查明案件事实,庭审前发现原告李某始终未在诉讼过程中露面,便询问在场人李某的妻子吴某关于李某的下落,吴某道出实情:因李某本人长期在国外务工,经常无法联系,其妻子吴某在未得到原告李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授权委托律师对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在委托书上冒充李某签名。承办法官得知后当场向其释法,要求吴某立即联系其妻,询问李某对其妻子的委托授权及转委托是否予以追认。吴某联系原告李某本人后,李某表示对吴某的诉讼情况不予认可。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法以原告李某诉某公司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判定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吴某代替原告李某提起的诉讼。
法官释法:民事诉讼应遵循自愿原则。虽然夫妻之间日常生活中共同利益较多,但在法律授予的诉讼权利时,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也就是说,除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未成年人和无辨识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外,其他代替他人行使诉权的行为均需要得到对方的书面委托授权,且需要明确委托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