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新县法院出动执行干警4人,在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现场监督和见证下,对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实施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胡某房屋东边的一排简易房屋予以强制拆除。
基本案情:申请人章某等三人与被执行人胡某于1980年实行联产责任制时取得二斗田、槽田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于1998年9月25日取得了新县沙石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间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2016年新县人民政府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期间仍为1998年10月1日至2028年9月30日。由于该二斗田地块上的附有建筑物在航拍时没有拍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没有填写该块土地,但自1998年起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今没有调整、变动,并且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于2015年7月18日就该二斗田内的16米的空地达成过协议,同时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1998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作废,故该二斗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属申请人方所有。但被执行人胡某在其房屋东边建有宽为5.5米的一排简易房屋,三位申请人要求对房屋予以拆除。经新县人民法院调解、信阳中院判决,最终要求胡某拆除其房屋东边宽为5.5米的一排简易房屋。
2018年3月13日,申请人章某等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耐心细致地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双方思想工作,该院执行局告知被执行人胡某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让其十天之内自行拆除房屋,到期后胡某仍未履行,后执行局多次催告均无果; 3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某银行存款,无银行存款,无法采取财产冻结、扣划;3月30日,该院依法向其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尽快履行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严肃性,4月9日上午,新县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胡某房屋东边的简易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为稳妥起见,新县法院强制执行前成立了现场执行工作组,拟定了执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执行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共同监督此案的强制执行全过程;与公安局、120急救中心联系,请其在必要时予以配合;执行现场的外围设立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最终,该房屋在长达三个小时的强制拆除过程中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