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县法院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管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经调解由被告赔偿原告部分经济损失,原告撤回起诉。
2009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吵打,在双方撕打期间,被告的狗也上前助威将原告大腿咬伤。原告到医院进行注射狂犬病苗等治疗,给原告造成部分经济损失。后经公安派出所调解,因双方情绪对立太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导致原告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为防止双方矛盾进一步恶化,多次“背靠背”作当事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庭长决定到案发现场开庭,后来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下,双方均作了让步,由被告赔偿原告300元的损失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