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已七年有余,相关话题却常说常新。远有八卦娱乐明星,近有身边大爷大叔,其间还不乏一些公职人员,均被看似“小事”的醉驾困住了自由,有的一不小心还在朋友圈中火了一把。
这不,近期,又有一名新县男子因为醉驾闯入了人们的视野。因为他——刷新了新县醉驾史的记录。(那些600多700多没被查住的,一定在偷着乐吧? )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24日中午,被告人余某在自己家中吃饭,饭间饮用牛栏山二锅头牌白酒二两许;当天16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新县城关京九路由南向北行至长安驾校报名处路段时,与胡某停放的豫S99828号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胡某报警,余某在现场等待处理。经新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事故余某负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09.73mg/100ml,属醉酒驾驶。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已与胡善玉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处理结果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被告人余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余某具有三项从重处罚情节:1、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3、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同时,被告人余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还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等酌定从轻情节,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各项量刑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饮酒与驾车,本是两件平常的事情,但是联系在一起,就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或者构成危险,那么,爱车又爱酒的主人,还是让它们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