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打击拒执犯罪,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新县人民法院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被执行人袁某在新县城关香山西路挪房湾有自建两层房屋一栋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有故意逃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6日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胡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2015年5月28日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袁某与徐某借款纠纷案,经调解,双方协议袁某欠原告徐某借款80000元,定于2015年6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2015年7月29日,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苏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5年7月9日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赵某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上述四案判决生效后,袁某未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四案申请人均向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新县法院立案执行后,新县法院执行局多方查找袁某下落,其多次承诺到院还款但拒不兑现。经查明,2015年2月,被告人袁某将其位于香山西路挪房湾处的房产作价800000元卖给扶某等人所在的信诺资金互助社,抵扣欠款后所得现金250000元,被袁某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及用于生活开支。未履行或部分履行赵某、胡某、苏某、徐某的民事借贷欠款,致使判决无法履行及执行。2015年9月8日,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2014-2015年间,被告人袁某收入有位于新县香山西路挪房湾处的房租收入2200元/年,及在陈某处领取工资3000元/月,系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袁某在有房产、房屋租金、工资等收入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恶劣,应当依法惩处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
案例二:
——被执行人李某系新县某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为2246.88元,并在新县城关京九路有商品房一套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有故意逃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9日吴某某与李某、王某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一次性偿清原告吴某某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息随本清);2016年1月20日张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清原告张某借款6万元;2016年11月11日,周某某于李某、王某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商李某、王某按规定日期分期偿还周某某借款共计35万元。上述三案判决生及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三案申请人均向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新县法院立案执行后,新县法院执行局多次同李某联系,李某也多次承诺到院还款但拒不兑现。经查,被执行人李某系某单位职工,月工资为2246.88元/月,并在新县城关京九路有商品房一套。系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未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7年1月19日被该院依法司法拘留十五日,拘留后李某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被该院予以批捕。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两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李某在有房产、工资等收入的情况下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恶劣,应当依法惩处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
案例三:
--被执行人张某银行交易流水近四百余万元,明知自己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5日,新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清偿借款42万元及利息;2017年5月24日,新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黄何波清偿借款4万元及利息。上述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未在履行期内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7日、2017年11月2日陈某、黄某分别向新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一直找不到张某。2018年1月22日,执行局找到张某并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张某向执行局申报无财产,2018年1月22日执行局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2018年1月28日向法院提起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新县工商银行户名张某账号1718022701105835179交易明细中有多笔进账、出账,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累计收入4728629.26元,累计支出4728314.21元;其名下有豫SAE689号奇瑞牌轿车一辆;其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账户(账号6229911570000268800001)中有余额1028元。张某有执行能力,其拒不执行致使自诉人陈某、黄某遭受重大经济损失。2018年3月7日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有大额交易流水,有车辆,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其行为侵犯了法律的权威,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影响恶劣,应当依法惩处以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利益。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八种情形“老赖”构成拒执罪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