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河南新县:新县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9-10 16:59:47


为引导群众对执行不能形成理性的认识,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新县法院发布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

案例一: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困难、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高某申请执行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10月新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514771.32元。

执行情况:2018年1月9日,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联系王某,其均表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后承办法官去王某家了解到,王某是个残疾人,听力受损,曾因脑部长瘤,做过开颅手术,不能干重活,只能种点田,同时还有无劳动能力的父母要赡养,王某家于2016年被村里评为贫困户,确实无力偿还。2018年7月3日,新县法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于典型的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执行不能。”

案例二:被执行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狱中服刑  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范某申请执行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新人民法院判决,晋某偿还范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2018年3月19日,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2014年11月13日晋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据统计,2001年至2003年期间晋某共计吸收公众存款700余万元,给70余名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高达500余万元,截止到2018年,晋某仍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服刑,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该案“执行不能”。

案例三:公司搬离原经营场所下落不明 导致“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东莞某皮革有限公司与某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某鞋业有限公司偿还东莞某皮革有限公司货款35476元及逾期利息。

执行过程:东莞某皮革有限公司于2017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该鞋业有限公司资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实地走访确认该鞋业有限公司已搬离原经营场所,下落不明。通过各方面情况汇总,充分证明该鞋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任何该公司有效财产线索。2018年8月,新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某鞋业有限公司搬离原经营场所,下落不明,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系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附:

1、什么是“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2、什么是“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

3、执行不能≠执行难

通俗的说,两种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执行难”有财产可供执行,但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4、“执行不能”案件如何处理?

   “执行不能”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责任编辑:z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