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审查类案件由执行裁决庭负责办理,对案件质效负责。执行审查类案件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案件立案的,在立案窗口进行立案。执行审查类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纳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执行裁决庭应当向其他当事人送达《异议申请书》副本、《执行异议案件举证通知书》。执行异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审查,裁庭应在收案后当日内通知执行局是否终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第四条 需要调取执行实施卷宗材料的,执行裁决庭应通过综合处向承办人调取。承办人应在5日内将相关卷宗材料复印完毕交综合处。综合处应将调取卷宗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执行员未按时将相关卷宗材料复印完毕交付综合处的,超过5日的案件,将提醒执行员所在部门领导;超过20日的案件,将在执行工作动态中进行通报,并逐级通报至执行局局长、院领导。
第五条除书面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外,裁决庭应在5日内安排召开听证会。召开听证会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传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需要公告送达的,由裁决庭办理。
第六条 裁决庭拟召开听证会的,应提前与执行实施团队沟通确实时间,做好听证会前期准备工作。
第七条 执行听证会适用《最高法院执行听证序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裁决庭负责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异议裁定。
第九条 执行异议裁定送达后,当事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裁决庭按法定程序办理
执行异议裁决生效后,裁决庭应在5日内通知综合处。
第十条 执行异议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裁决庭应在裁定生效后5日内完成裁定书的网上公开工作。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