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上午,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胡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系新县法院受理的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该案依法适用《人民陪审员法》,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斌担任审判长。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张荣应、检察员王小林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双重身份出庭参加诉讼。信阳市检察院党组成员熊建中、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炳辉及县森林公安局相关负责同志到庭观摩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胡某以七万元价格取得新县卡房乡王畈村洞沟村民组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风沟山场的承包权及树木所有权,后被告人胡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春、2015年秋、2016年春分三次雇请民工对山场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数21522株,总立木蓄积263.335立方米。经价值咨询报告评估,被损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27578元。公诉人暨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应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在办理涉林刑事案件中实行“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意见》精神,审判长代表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当庭宣判:一、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胡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75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三、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未随案移送的犯罪工具等,由扣押机关于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
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等重要生态功能价值。未经审批擅自砍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制的一种犯罪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生态资源以及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享有的权利。滥伐林木犯罪中许多被告人原本就是基于新的营林造林目的,原地补植树木有时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惩戒、预防效果。在统一的公益林基地补植树木,或者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用于当地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才能更好的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案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的诉求,与信阳市两级法院自2016年以来一直深入贯彻的“涉林刑事案件中实行'复植补种'生态修复司法机制”,在根本理念、宗旨上具有高度的内在一致性,均是出于对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高度司法关注。该案的起诉、审理、裁判,体现出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