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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筑绿色文明和谐家园

  发布时间:2019-06-05 16:23:00


    保护环境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屡屡有一些不知法、不惧法的人,肆意滥砍滥伐,破坏生态环境,以身试法。近年来,新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围绕县委县政府“生态文明城市”、“美丽乡村”等建设目标,全面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审理了一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案件,践行了司法保护青山绿水的承诺。小编选取了几个有代表性的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1:砍伐自己的树木也要判刑?

    2018年,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胡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民事公益诉讼案。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胡某以七万元价格取得新县卡房乡王畈村洞沟村民组集体所有的省级公益林风沟山场的承包权及树木所有权,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春、2015年秋、2016年春分三次雇请民工对山场树木进行砍伐。经鉴定,被伐林木总株数21522株,总立木蓄积263.335立方米。经价值咨询报告评估,被损林地生态修复费用为27578元。公诉机关暨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犯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对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应判令其承担生态修复费用,并对已补植树木进行精心抚育、管护。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良顷悔罪态度较好;积极复植补种;量刑时应予综合考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原地复植补种及抚育、管护情况,可以作为本案量刑和缓刑适用、考察的考量依据。赔偿生态修复费用用于当地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人们对良好生态环境享有的公共利益,有利于预防犯罪。当庭宣判:一、被告人胡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胡某赔偿生态修复费用人民币2757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

                                  案例2:企业要做绿色生产者!

    2019年,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单位某镇石料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某镇石料公司于2015年、2016年间通过与某村委会签订《山场承包合同》,并与当地村民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山场使用权,并分别于2014年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0.83公顷,2015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1.98公顷,2016年办理了永久性占用林地手续2.679公顷(未按要求办理建设用手续)。2018年4月,被告某镇石料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方案要求组织生产,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的弃土堆放等行为造成林地植被毁坏,2015至2018年5月间虽进行过复绿补种,但后期因开采矿石需要又重新占用。经调查规划:占用的土地面积共计4.8078公顷,未经林地使用审批的林地面积为3.8282公顷,折合57.4亩。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了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单位判处罚金10万元,并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判处刑罚。   

                            案例3:还在拉电网猎捕野猪吗?

    近年来,新县法院还审理了多起非法狩猎案。以此案为例,2018年农历八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网络从“强子”处购买电机一部,后购买铁丝若干,在自家后山上,架设电网捕猎野猪。2018年10月17日被林站工作人员查获。据调查,被告人张某某架设电网期间共捕猎野猪两头,其中一头被网上卖家“强子”回收,获利320元,另一头自己食用了。

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进行狩猎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初犯;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拘役刑罚。

上述案例中的当事人,无一不为自己的不懂法而感到懊悔不已,希望我们今天的热情、真诚普法能为更多的观众所看到、了解、相互推广,愿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越来越少!

                                 一起来学一学我国刑法的规定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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