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上午,县法院刑事庭集中开庭审理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甲、吴某乙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四案。四人被查获后经检测,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89-337mg不等。
酒后驾车的危害不言而喻,醉酒驾车更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早在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就将酒后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即醉驾)的,以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的打击范围,彰显了法律严厉打击此类危害公安安全的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我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予以审理。庭上,公诉机关出具了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深地懊悔。案件当庭宣判,各被告人被判处一到四个月拘役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端午佳节将至,本该是阖家团圆的幸福时刻,但被告人由于贪口舌之欢,同时抱侥幸心理以致醉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触犯法律红线,最终自食苦果。
再次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安全出行的习惯。时刻牢记,醉酒驾车不光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也是置社会公共安全于不顾,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应高度警惕,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