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被执行人孔某主动同新县法院执行局联系,着急忙慌地说道:“法官,我怎么买不了票了?我现在就将1435元的物业费打过来......”
这缘于一起物业管理合同纠纷。被执行人孔某于2015年11月10日购买了新县某小区的电梯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42.4平方米,2016年7月25日孔某与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2016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4日),每年物业费为800元,孔某入住后已交付。2016年11月11日,该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在新县房产管理中心备案,并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0日,合同约定:电梯住宅物业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同时还约定入住前两年按八折收取。可孔某一直以不认可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只同意按原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履行为由,拒不交付2016年7月25日以后的物业费。
迫于无奈,该物业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将孔某起诉至新县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孔某于2019年3月10日前支付该物业公司物业费1435元。
判决生效后,孔某一直未履行。2019年5月15日,该物业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与孔某电话联系,其一直拖延不给,到其家中寻人均未果。后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孔某于7月25日准备出行乘车之际,提示无法购买高铁票,让其陷入困境与不安,这才想起主动联系法院履行法律义务。
法官提醒: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同时物业公司也应为广大业主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共同构建和谐美好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