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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副院长张勇、余中到泗店乡进行调研

  发布时间:2009-09-04 17:03:59


    9月2日,新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勇、余中一行来到泗店乡,围绕开展“调解年”活动及建立社会法庭进行调研。当日,张勇、余中一行还与泗店乡党委书记叶德朝、副书记刘全洲等进行了座谈。

    张勇、余中首先详细询问了泗店乡“调解年”联系点的筹建、人员配备和受理案件情况,听取了泗店法庭庭长田军对调解年巡回办案点工作情况的汇报,查看了余河村和泗店村社会法庭联系点的办公室、调解室、评议室等,并对泗店法庭今年以来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100%,积极筹建社会法庭给予了充分肯定。

    余中指出,社会法庭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司法民主化、社会化进程的积极探索。社会法庭是完全的“源于群众、用于群众”的群众自治性矛盾纠纷解决组织,主要调处家庭财产纠纷、赡养关系纠纷、相邻关系纠纷、简单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和法院主管之外的各类矛盾纠纷,是利用社会力量,化解民间纠纷的有益尝试。

    张勇在总结中强调,社会法庭调处矛盾纠纷的好处一是调处范围较广。社会各类矛盾纠纷都可纳入社会法庭工作范围,不受诉讼形式的一些限制。二是不收费减诉累。社会法庭对调处矛盾纠纷不收费,可减轻群众负担。三是上门服务不误农忙。社会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等,上门调处矛盾纠纷,减少群众奔波之苦。四是方法多样不受诉讼局限。社会法庭调处矛盾纠纷可依乡规民约、风俗人情,结果可以不受诉讼结案的约束,只要矛盾双方协商一致、纠纷平息都可。五是化解纠纷社会效果好。社会法官利用人情、亲情、感情疏导矛盾双方的情绪,组织矛盾双主的自主、自治协商化解纠纷,避免案结事不了和“一朝官司十年仇”的不和谐现象。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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