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是父母子女间的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7月15日,新县法院顺利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
小花系华某(小花的父亲)和汪某(小花的母亲)的婚生女儿,汪某与华某于2014年4月11日经新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决小花由华某抚养,汪某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小花年满18周岁止每年支付抚养费2813.87元,该判决已生效。随着物价逐年增高,小花因农村迁到城关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年支付的2813.87元早已不够,且小花父亲收入有限。2016年年底,华某再次就抚养费问题进行起诉,法院考虑实际情况,依法判决抚养费增至8577元。
判决生效后,汪某一直迟迟不履行,无奈之下,2019年1月14日,华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多次同被执行人汪某联系,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可结果并不理想。7月11日,执行干警驱车来到汪某家中,看到其家境并不富裕,了解到其身体一直不好,执行干警有些心软,立即联系华某,同其沟通,华某终于表示理解,愿意将抚养费减少至3500元。7月15日,汪某将事先谈好的3500元的抚养费交至法院,至此,此案顺利了解。
法官提醒: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本案中抚养费虽然到得有些迟,但是它能让亲情更近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