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老板”诈骗他人钱财,终因谎言揭穿被判刑。近日,江某因诈骗苏某六万元钱,被新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江某系光山县人,2008年4月份,其租用别人轿车自称投资老板,在与苏某相识后,以搞工程和承包某大厦服装、窗帘工程及做茶楼生意缺乏资金为名,先后二次向苏某借款60000元,随后开始躲避,并经常更换手机号码。2008年8月5日苏某通过多方打听找到江某,江某写下一张欠条,并承诺半个月内还钱,但随后又开始躲避苏,拒不偿还借款。2009年3月19日,江某被苏某之弟发现,便往光山方向逃跑,沿途将路边正在打电话的钟某的一部电动车抢走。新县公安局“110”民警接到报警后,将逃跑至浒湾大桥的江某抓获,其所骗得的60000万元被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