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6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新县吴陈河加油站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该车核载8人,实载17人(其中16人是学生),超过额定乘员100%。
合议庭评议后认为,被告人邹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邹某不上诉,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11月1日施行后,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莫心存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