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新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由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某某、余某某、韩某某、兰某某、龚某某等11人寻衅滋事一案。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合议庭对未请辩护人的9名被告人全部依法指定了辩护人。
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6年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为索要债务召集、安排韩某某、兰某某、龚某某等人以监控、跟随、威胁、辱骂、滋扰、轮流换班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监控、跟随、滋扰长达八日之久。在跟随、滋扰期间,无论被害人睡觉、吃饭、开车、办事,都紧紧跟随,并多次对被害人进行辱骂和威胁还钱,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公诉机关认为,1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庄严肃穆、紧张有序。除被告人余某拒不认罪外,其他10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