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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失信于他人,最终承担10万元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0-10-21 16:12:33


   这是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张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胡某借款33万,偿还给胡某部分利息后,余款未能按时偿还。2019年,胡某将其告至新县法院。经法院调解,张某于2019年偿还胡某20万元,余款则每月按时偿还直至借款全部偿清,如未按约定偿还则支付违约金15万元。 调解生效后,张某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期限,未能按时偿还案款,申请人胡某向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某按照法律文书支付违约金15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向张某释法明理,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张某强调自己每月都有还款并不存在不还款现象,因此只愿意支付尾款,拒绝支付违约金。后经执行干警一下午的耐心调解,告知如拒不支付违约金,将会面临将其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得不偿失。张某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想到因为失信他人导致现在不仅要偿还尾款还面临承担违约金感到十分后悔,深刻认识到了做人要诚实守信,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同时胡某也表示愿意再让步减少5万元违约金,双方达成和解。当天下午张某将10万元违约金送到法院。

责任编辑: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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