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狗咬人”案,经法官全力调解,被告管某自愿赔偿原告胡某经济损失300元,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2009年5月25日,胡某、管某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吵打,在撕打期间,管某的狗也上前助威,将胡某大腿咬伤。后胡某到医院进行注射狂犬疫苗等治疗,造成部分经济损失。经公安派出所调解,因双方情绪对立太大,未能达成调解意见,胡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新县法院受理此案后,为防止矛盾进一步恶化,承办法官多次“背靠背”作双方的思想工作,稳定了双方的情绪。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到案发现场开庭,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教育下,胡某、管某均作了让步,管某愿意赔偿胡某300元的损失,双方重归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