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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调解“一起案”解开“三个结”

  发布时间:2009-09-21 16:44:39


    9月21日,新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余某某当庭赔偿原告余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及时解开原告余某、被告余某某及乘车人韩某之间的“三个结”。

    2009年3月13日,余某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与对向行使的余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余某某受重伤,余某及其同车的韩某均受不同程度的伤害,两车受损。余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就损失损偿问题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余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中,被告余某某以原告余某伤残鉴定未满法定间隔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在法院给定的期限内,被告余某某并未提出书面申请及预交鉴定费用,并外出拒不与法院联系。后经法院多次找被告余某某家属作思想工作,被告余某某才委托其妻子参与调解,并提出要求将原告余某和乘车人韩某的损失一并调解。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余某某并未提出反诉,韩某也未对原告余某提起诉讼,但为了彻底化解各方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原告余某、被告余某某及乘车人韩某三方进行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各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余某某赔偿原告余某各项损失共计8000元,韩某和被告余某某不再以任何方式对原告余某主张任何权利。

    至此,新县法院调解一起纠纷案,化解了三方之间的纠纷,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减少了诉累。

责任编辑: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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