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通常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直至孩子成年为止,但是成年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呢?近日,新县法院千斤法庭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
日前,小张的爷爷十分生气地走进新县法院诉讼服务大厅,“他妈从来不给抚养费,孙子现在没人管,你们法院看怎么办?”原来,小张于2003年出生,其父于2008年意外去世,其母改嫁,后小张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小张于2004年被诊断为脑萎缩,2018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须常年吃药治疗,但其母从未支付过抚养费及医疗费,现爷爷奶奶年纪渐长,无力抚养孙子,小张的爷爷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小张的母亲王某诉至新县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张能独立生活为止。
案子被分配给郑磊法官,郑磊认真查看了案件材料,发现案件调解难度较大。“小张的爷爷奶奶已七老八十,生活不便,小张的母亲作为小张的法定监护人,确有抚养义务,但是家庭条件也太差,法理和情理两头为难。”思考再三,郑磊决定先到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找到矛盾症结,再制定化解方案。
在走访过程中,王某情绪十分激动,一直辩称小张已满18周岁,不具备向其主张抚养费的权利,而且自己属于无固定收入人员,生活极为拮据,完全没有能力支付原告主张的抚养数额。
案件开庭前,被告王某不配合法院进行调解,郑磊法官遂开庭审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但是双方分歧较大且情绪激动,无法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庭后,考虑到在疫情期间,郑磊及时建立了微信群,让原告被告畅所欲言,听取双方意见,并及时安抚双方情绪。在一番劝说之后原告同意调解并降低抚养费数额,要求被告王某每年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郑磊将原告的调解意见告知王某,王某开始并不同意,但是经过多次劝导,王某同意了原告提出的调解意见。为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郑磊建议由原告的母亲王某,帮助原告寻找合适的工厂上班,帮助其自食其力。最终被告的意见被原告采纳,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
调解结束后,小张的爷爷送来了一封感谢信,在信中写到:“我们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这一结局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也为建设和谐社会树立的一个优秀的典范”。朴实的话语、真挚的情感,承载了一位当事人对司法的信赖与信任、对法官的感激与肯定,是新县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一个缩影,更是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真实写照。
生而不养法不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小张虽已成年,但由于精神疾病原告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因此被告作为其母亲应当尽到抚养义务。孩子需要父母提供的不仅仅只有物质条件,更需要有关爱与陪伴,因此对于本案千斤法庭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希望被告履行其作为母亲的职责,为原告的成长生活提供物质保障,更有利于其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