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新县法院调解一起工程款结算纠纷再审案,并向被申诉人陈某转交18000元工程款,陈某对承办法官感激不已。
陈某于2007年5月10日至同年6月7日,带施工队到朱某承包的新县城关的工地,对楼房的基础工程进行施工。但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因双方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朱某未给付陈某工程款,导致陈某诉至新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朱某立即支付该工程款。新县法院于2007年12月16日作出判决,朱某应于10日内给付陈某工程款26087.67元后,后朱某不服,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法院再审此案。在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作出民事裁定,指令新县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过程中,经新县法院审监庭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申诉人朱某一次性给付被申诉人陈某工程款人民币18000元,被申诉人陈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随后,朱某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本案圆满了结。
图为承办法官为陈某送来18000元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