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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作风建设年︱新县法院探索使用“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2-10-09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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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实现诉调有序衔接,新县法院进一步深化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在诉前调解阶段开展“无争议事实记载”工作。


原告李某经熟人介绍,在被告新县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技术员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报酬。随后,李某多次催要工资无果,向新县法院提起诉讼。新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诉调对接流程,委派新县法院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

经委派,调解员及时与双方当事人联系,组织引导双方在法院调解室进行了面对面沟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拖欠工资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表示公司受经营压力影响无法及时与原告结算工资。在充分告知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记载的相关权利义务,并征得双方同意后,调解员现场记载下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现场在 “无争议事实记载表”上签字确认。



因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阶段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转入速裁团队进行审理,承办法官接案后迅速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无争议事实记载表”所记载的事项均表示认可,经承办法官当庭调解,原被告愿意各退一步,被告公司同意一个月内支付工资,该案得以调解结案。

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主要指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在调解民事纠纷时,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对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用书面形式予以记载,并告知当事人所记载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当事人意思,并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经双方签字后,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在后续诉讼过程中就已记载的事实举证。

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是我国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实践中逐步自行探索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举措。“无争议事实记载”工作的开展,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解纷效率。下一步,新县法院将持续深化诉调对接机制,持续推进“无争议事实记载”工作的开展,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责任编辑:叶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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